申请人:郭银波,男,出生于20XX年10月5日汉族,南充市延安路丝绸厂宿舍,南充市第一中学生。请求目的:南充鼎正司法鉴定所20XX法林鉴定第140号司法鉴定意见(以下简称鉴定书)因拒绝接受南充鼎正司法鉴定所作出的,特申请重新鉴定郭银波的残疾等级评定。事实和原因: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本鉴定机构为南充市营山县鉴定机构,第一鉴定机构为南充市鉴定机构通正司法鉴定中心。因此,本鉴定书严重违反程序,无效。此外,鉴定书未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被申请人进行鉴定。有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鉴定过程中没有两名在场人员见证,明显违法。
2、避重就轻,任意片面理解。例如,纠正诊断4右膝前后交叉韧带挫伤,病历为挫伤伤。法医临床检查部分表示:步态正常……右膝外观正常,内侧轻度压痛,右膝活动正常。被鉴定人郭银波仍跛行,但略低于第一次鉴定。如果病情不好转,它将不会是10级最轻的残疾水平。分析说明部分(1)被诊断为头皮裂伤……右膝挫伤,右膝前后交叉韧带挫伤。,这显然违反了客观、公平、中立的依法鉴定原则,因为病历是被诊断为脑外伤、头皮裂伤……右膝骨挫伤、右膝前后交叉韧带挫伤。故意遗漏重要情况:中央医院MR报告的诊断意见右膝创伤性关节炎伴有、外半月板、前后交叉韧带挫伤
经调查,《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估》(9)有下列残疾之一,器官缺损,形态明显异常,功能障碍轻微,9级:12。关节外伤或伤害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因此,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第一次评价应公平合理。
3、在医疗费用审查部分,鉴定书明显越权鉴定:明显不合理的检查费为215元。作为一名中学生,医疗机构根据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断和治疗指南进行了检查。鉴定人是否合理,应当对医疗机构提出质疑,被鉴定人保留索赔权。除委托鉴定项目外,自费药品鉴定也是法院裁判和保险公司的权利。鉴定书越权鉴定无效。
4、由于我国司法鉴定机构没有从属关系,也没有在后续的鉴定意见书中自动取代先前的鉴定意见书。当两者发生冲突时,法院还应综合鉴定机构所在地的鉴定报告,确定鉴定人员的数量、资质和资质没有违法违规程序。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