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四个要素:
(1)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司法实践主要从事交通工作。
(2)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由于疏忽大意,对事故后果的发生没有预见或过于自信可以避免。
(3)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这是交通事故的原因。同时,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还必须造成重大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
本罪的对象是交通的公共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