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1.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证券实际流通股份总额的30%以上,在证券连续2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交易股份总额达到证券同期总交易量的30%以上;
2.期货合约持有或实际控制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制的50%以上,期货合约在连续20个交易日内达到期货合约总交易量的30%以上;
3.与他人串通,在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进行证券或期货合约交易,在证券或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达到证券或期货合约总交易量的20%以上;
4.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买卖期货合约,在证券或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达到证券或期货合约总交易量的20%以上;
5.单独或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卖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交易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占当日股票总申报或期货合约总申报的50%以上;
6.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7.还有其他严重的情况。综上所述,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是为了获得不正当利益,不按照法律规定操纵证券或期货,扰乱国家管理制度,执法人员一般认定犯罪。主体。客观的。确定对象,使违法者承担刑事责任。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三十九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二)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