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犯罪与交通事故犯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共同点:由于三种犯罪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一章中,最重要的共同点是侵犯的对象是公共安全。危险驾驶犯罪与交通事故犯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区别。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观方面是不同的。正如前面提到的,危险驾驶犯罪主观上有希望或放任的意图。交通事故犯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上是故意的,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过失主观上是过失。
2.不同的行为方式。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酒后驾驶和追逐竞争驾驶两种行为。交通事故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放火、决水、爆炸、中毒以外的危险行为。不应包括酒后驾车和追逐竞争驾驶。
3.是否需要不同的危害结果。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情节犯,只要有酒后驾车或追逐竞争行为,情节恶劣,不需要造成实际危害结果;交通事故罪为结果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危险犯。
4.不同的量刑。与交通事故罪相比。危险驾驶罪是一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较轻的犯罪,因为毕竟没有危害后果,而交通事故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导致量刑差异。除了之前的赛车和酒后驾车外,还增加了两种,即从事校车业务或客运,严重超过额定乘客,或严重超过规定的速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