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交强险赔偿流程如下:
1.驾驶交通事故时,必须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投保人应尽快向保险公司报告,可以通过电话或直接报告。
2.保险公司应主动到事故现场进行检查,并确定事故车辆的损坏。交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先抢救伤者,然后对事故现场进行检查和检查。未逃逸交通事故且不需要检查鉴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10日内制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需要检查鉴定的,应当在5日内进行检查鉴定,然后制定鉴定书。
3.申请人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时,应携带驾照、事故责任证明等相关证件。保险公司应在48小时内确定车辆损坏,申请人在车辆损坏前不能修理车辆。保险公司应当出具车辆损坏清单,明确更换零件,修理车辆的成本和工作时间。
4.投保人对上述清单无争议的,应当签字生效,作为保险公司理赔的依据。如有争议,可以拒绝签字。如果投保人对损失清单无争议,投保人可以修理车辆,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索赔。
(1)投保人将修理厂的发票、明细清单、定损单、行驶证、保险合同交给保险公司。
(2)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后,保险公司应在10天内支付保险赔偿金。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在两个月内按照可识别的最低金额支付。
(3)收到理赔通知和保险金。
(4)保险公司在两个月内拒绝发出索赔通知,两个月内不予赔偿的,投保人也可以向保险公司所在地或者车辆登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保险公司收到投保人有关保险事故的证据材料后,应当向投保人出具证据清单并签字盖章。
(6)保险公司发出拒绝理赔通知。
(7)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所在地或者车辆登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