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观要素的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绑架、绑架妇女。负有救助责任的儿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绑架、绑架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救助要求或者接到他人的报告,而不是救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行为人应当承担被绑架、绑架妇女、儿童的责任,并接受救助要求或者报告。这是履行救助义务的前提。必须有不救援的行为,即行为人在收到救援要求或报告后不履行救援责任。
所谓不救援,是指接到救援要求或报告后,不采取任何救援措施或诱惑。拖延救援工作。这是一种不作为的犯罪。不向主管负责救援的部门报告情况的;不制定救援计划。计划;不安排救援行动等。必须是因为没有救援而造成的严重后果。虽然没有救援,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所谓严重后果,主要是指被绑架的妇女。儿童或其亲属受重伤。死亡等后果,以及其他犯罪案件的发生等。
2.本罪的主体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即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负责救援、绑架妇女和儿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非常广泛,但只有具有具体救援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虽然我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但如果我没有具体的救援责任,就不能构成本罪。这里的救援责任是指在职责范围内或责任范围内的救援内容。
在中国,负责营救和绑架的妇女。儿童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包括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营救的工作人员。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法院、检察、司法、民政甚至妇联部门。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不承担营救责任的,不构成本罪。
3.主观要素犯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过失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知道自己被绑架了。绑架的妇女。儿童需要救援而不是救援。对于不救援造成的严重后果,可能是过失或间接故意。至于它的动机可以是多样的,有些害怕麻烦,有些害怕报复,有些害怕私人感情等,它的动机,不影响犯罪的建立。
综上所述,不营救绑架妇女犯罪的主体属于更特殊的,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只要能营救而不实施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但一般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款,以便依法调查、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