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十四条逃避海关监督、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废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固体废物,液体废物分别或一吨以上或五吨以下;
(2)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固体废物,液体废物分别或达到5吨以上或25吨以下;
(3)未经许可,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液体废物分别或者达到20吨以上或者不到100吨;
(4)走私国家禁止进口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走私固体废物罪】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