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主体徇私舞弊销售发票。扣除税款。出口退税罪的主体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销售发票。扣除税款。出口退税罪是违法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票、扣除税款、出口退税工作时,徇私舞弊。在上述工作中,徇私舞弊是指不应当出售发票的,应当出售;不应当扣除或者少扣除税款的,擅自扣除或者多扣除,不应当出口退税或者少退税的,非法退税或者多退税。
2.徇私舞弊发票。扣税。出口退税的责任形式是故意的。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徇私舞弊发票、扣税、出口退税的主观心理状态。这种犯罪必须是出于徇私舞弊的动机。
3.徇私舞弊销售发票。扣除税款。出口退税罪的犯罪要素是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参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调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为徇私舞弊。个人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伪造材料,隐瞒情况,欺诈,销售不应销售的发票,扣除不应扣除的税款,退还不应给予出口退税,或擅自决定销售不应销售的发票。扣除不应扣除的税款。给予出口退税,造成国家税收损失超过10万元;
(2)徇私舞弊,导致国家税收损失不足10万元,但有索取。收受、贿赂或其他恶劣情节。综上所述,徇私舞弊发票罪是利用自身权力销售发票造成的犯罪行为。这种行为将导致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一般来说,只要构成犯罪,法院就会根据发票的数量进行判决,使违法方承担相应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五条【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法提供出口退税证罪】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