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要素。本罪侵犯了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客观要素。客观表现:
1.单独或合谋,集中资本优势。持股或持仓优势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交易,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证券.期货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证券.期货交易量;
3.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以自己为交易对象,买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证券.期货交易量;
4.以其他方式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3)主要要素。犯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该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
(4)主观要素。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构成的,目的是获得不正当利益或转移风险。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