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公安机关调查处理部门接受案件时,应当向报告人、控告人、举报人制作《接受刑事案件收据》,并迅速对受理案件进行初步调查。如果案件比较复杂,公安机关需要很长时间才能进行初步调查。在此期间,报告人、控告人、举报人查询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随时通知。依法不立案的,应当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并在7天内送达报告人、控告人、举报人。依法移送其他机关管辖的,应当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并在7天内送达报告人、控告人、举报人。在交通不便的地区,送达通知的期限可延长至15天。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认为无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有起诉人的,决定不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并在三天内送达起诉人。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认为无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有起诉人的,决定不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并在三天内送达起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