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阻碍有关部门、人员营救被绑架妇女和儿童;(2)利用职务便利,通风绑架、绑架或买方,阻碍救援工作的正常进行;(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绑架妇女和儿童的行为。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被绑架妇女和儿童的营救行为。所谓使用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范围负责人,负责解救被绑架妇女和儿童工作的便利,而不是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阻碍救援工作。所谓的救援职责,是指法律、法规赋予的绑架妇女、儿童从人贩子、买家或绑架者手中解脱、安置或者送回受害者的救援职责。中国目前主要负责公安机关和民政机关。

广义理解绑架妇女、儿童中的救援。它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使被绑架、绑架、购买妇女、儿童摆脱他人的非法控制,消除与买方非法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还应包括购买妇女、儿童及其亲友,或普通公民。阻碍救援中的阻碍行为多种多样,如向罪犯通风、泄露救援执行人员、时间、步骤等信息;当他人要求解除收买人与被收买人之间的非法婚姻,收养关系时,宣布合法维持这种关系;威胁、欺骗要求救援的被收卖、绑架妇女、儿童及其亲属,不得报告、要求救援;责令绑架、绑架妇女、儿童与买方共同生活;向上级部门或其他执行救援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虚假情况或拒绝提供或隐瞒情况;利用自己知道内部情况的便利,为他人如何阻碍救援提出建议等。绑架妇女和儿童是从事该工作的有关部门的责任。任何人不得因某些原因阻碍有关人员进行绑架、绑架妇女和儿童的救助。如果有这种行为,将根据刑法进行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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