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单位犯前款罪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1.在确定本罪时,应注意区分本罪与其他罪的界限。本罪中的利润一般是指非法借用账外客户资金。贷款产生的利息、差价等非法收入。用户为获得贷款而支付的回扣。手续费等,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非法借用账外客户资金。发放贷款、收取回扣、手续费等,应当认定为利润;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的便利,非法借用账外客户资金。发放贷款、收取回扣、手续费等,金额较小的,以利润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将用户支付给单位的回扣。手续费为自己所有,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借用账外客户资金。发放贷款,要求用户的财产,或者非法收取其他财产,或者收取回扣。手续费等,数额较大的,以贿赂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2.区分犯罪与非犯罪之间的界限。非法借用账户以外的客户资金。贷款犯罪必须有两个条件,一个是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另一个是有利润的目的,没有这两个条件,不能构成犯罪;
3.区分非法借用账外客户资金的界限。贷款犯罪与非法贷款犯罪的界限。区别在于前者使用账外客户资金,后者使用账内资金;前者需要盈利,后者不需要盈利。
4.本罪与挪用公款罪或挪用资金罪注意非法借用账户以外的客户资金。贷款的发放不同于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对于使用职位的便利,挪用已记录在金融机构法定存款账户的客户资金属于个人,或吸收客户资金,但向客户开具银行存单,客户也认为存入银行,但以个人名义借给他人的,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或挪用资金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