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犯的对象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吸收客户资金,非法借款。贷款的发放,造成重大损失。吸收客户资金不进入账户是指不记录在金融机构中的法定存款账户,以逃避国家金融监管是否记录在法定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影响犯罪的建立。非法借贷。贷款的发放是指将未进入账户的资金转移给其他单位,或将未进入账户的资金作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贷款。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的,有盈利的目的。在银行或其他一些金融机构,一些客户经常把钱投入银行进行投资,以获得一些丰厚的利润。当然,客户的资金不能非法吸收。非法吸收不入账的,构成相应的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