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观要素客观地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1)首先,行为对象是商业秘密。

(2)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已经实施。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盗窃、诱惑、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前一种手段获得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协议或者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他所掌握的权利人和商业秘密。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前款中列出的违法行为,并获得。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被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3)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2.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商业秘密权(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合法权益)和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3.主观要素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各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犯罪的动机,不影响犯罪的建立,只是量刑时可以考虑的情节。

4.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本单位也可以依照刑法第二十二十条的规定构成本罪的主体。单位犯有本罪的,依照本条的规定追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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