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对象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直接对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合法的市场竞争秩序和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合法的市场竞争秩序是主要对象,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是次要对象。

(2)根据刑法的客观规定,侵犯商业秘密主要有以下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的手段取得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协议或者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他们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此外,那些知道或应该知道上述行为的人。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应当侵犯商业秘密理论。同时,侵犯商业秘密罪还要求行为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特别严重的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公安部《经济犯罪案件起诉标准》第六十五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起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2.造成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犯罪主体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16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可以构成,犯罪主体也可以是单位。

(4)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者的主观方面一般是直接的故意犯罪。当代社会企业之间的竞争应当按照公平的原则进行,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进行竞争。例如,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权利将构成违法犯罪行为,必须按照《刑法》第219条的规定定罪量刑。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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