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是当事人。如果不是帮助当事人,而是帮助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毁灭和伪造证据,则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当事人不仅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还包括原告、被告人、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民事诉讼当事人,还包括原告、被告等行政诉讼当事人。

客观要素的犯罪客观上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和伪造证据。所谓帮助,是指为当事人的毁灭、伪造证据准备工具、消除障碍、提供建议、提供条件、支持和鼓励、加强其毁灭、伪造证据信心等。它不仅可以表现为体力、物质帮助,还可以表现为精神和心理支持。

它可以是在诉讼中,有时也可以是在诉讼前。所谓的毁灭,是指湮灭、消灭证据,包括使当前证据完全消失,如烧毁、撕裂、浸泡、丢弃等,包括虽然保存证据形式但使其失去或部分失去其证明,如砧木、绘制证据不能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所谓的伪造,是指编造、制定实际不存在的证据或篡改、歪曲、处理现有的证据,以违反事实的真相。这种罪行是一种情节犯罪。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然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但不属于情节严重的,不能以本罪论处。情节严重的,主要是指动机不良:多次帮助;帮助重大案件的当事人;因其帮助行为无法进行或暂停诉讼活动的;造成错误案件的;影响不良的;等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L6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构成本罪。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也就是说,行为人知道对方是案件的当事人,但为了帮助当事人,他仍然决定帮助他们毁灭和伪造证据。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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