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销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情节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特别加重处罚的原因。这里的数量很大,参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包括伪造或者销售500多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累计250万元。还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是指以下情节之一:
1.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
2.伪造、销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300多张或者累计200多万元;
3.伪造或销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接近大量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伪造、销售1000多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累计1000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销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严重:
1.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
2.因伪造.销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100万元以上;
3.给国家税造成实际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伪造、销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大、情节特别严重、经济秩序严重破坏的,依照《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罚虚假开具的决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伪造、销售同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重复计算数量或票面额。在我国处罚任何具体的违法犯罪行为时,都需要考虑犯罪行为,从而获得非法利益。非法利益越大,处罚就越严厉,如我国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