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交通安全,破坏的对象是与交通安全直接相关的交通设备。所谓的正在使用的交通设施,是指交通设施已经交付或使用,而不是正在建设或维修或未交付的交通设施或废弃的交通设施。损坏正在建设、维修、未交付或废弃的交通设施的,不构成本罪。由于上述交通设施不在使用过程中,不涉及是否会影响交通工具的安全运行,因此不构成交通设施损坏罪。破坏上述不使用的交通设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认定为破坏公私财产或者盗窃。
所谓直接关系交通安全,是指与火车、汽车、有轨电车、船舶、航空器直接相关的驾驶、行驶、飞行安全。如铁路轨道、地铁隧道、公路、飞行跑道、机场航道、灯塔、信号灯等,交通设施或根据信号指示,即这些交通设施与交通安全直接相关,如果损坏这些交通设施,将直接导致火车、汽车、有轨电车、船舶、航空器倾覆、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相反,破坏那些虽然也是交通设施,但与交通安全没有直接关系的交通设施,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的犯罪。如果火车站候车室、长途汽车站仓库、机场候机室等,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在现实生活中,交通设施的对象范围可分为以下五类:一是铁路干线、支线、地方铁路、专用铁路线路、地下铁路、备用线路、隧道、折叠梁、指示车辆行驶的信号标志;二是公路运输的公路干线和支线,包括公路、国道、省道、地方公路、隧道、桥梁、信号和重要标志;三是军用机场、民用机场跑道、停机坪、指挥飞机起落的指挥系统、导航灯塔、标志等;四是内河、内湖航道、中国领海航道、导航标志、灯塔等;五是运输、旅游、森林采伐的空中索道和设施。
客观要素的犯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各种方法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有轨电车、航空、航空器倾覆,破坏危险行为。所谓的破坏,包括对交通设备的破坏和交通设备的正常功能的丧失。例如,破坏海上的灯塔或标志,可以破坏灯塔的发光设备,或故意移动标志的位置,使其失去正常的指示功能,导致船舶发生安全事故。这些交通设备必须正在使用,因为只有破坏正在使用的交通设备才能危及交通安全。如果损坏正在建造或废弃的交通设施,则不得定罪。破坏交通设备的方法有很多种。
如果铁轨、桥梁、隧道被炸毁,铁轨钉被拆除,枕头被拆除,夹板螺钉被拧松或拆除,道路路基被破坏,航道被堵塞,坑被挖掘,灯塔和航标被拆除或移动。这里的其他破坏活动是指虽然上述交通设备没有被直接破坏,如在铁轨上放置石块和涂抹机油,但其行为本身也可能导致交通倾覆和危险破坏活动。行为人的破坏行为必须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舶和航空器倾覆和破坏危险。事实上,倾覆和破坏结果并不是本罪的组成部分。换句话说,破坏交通设施有两个后果:一个是可能的后果;另一个是已经发生的后果。只要造成两个后果中的任何一个,就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如果行为人的某些行为不足以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舶倾覆、破坏本罪。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通常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调查一些行为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倾覆和破坏危险:第一,从破坏的方法来看。如果行为人使用极其危险的破坏方法,如爆炸、放火和拆除,破坏交通设施,因为这些破坏方法本身可以严重破坏交通设施,足以使交通工具倾覆和破坏危险。第二,从破坏的部分来看。破坏交通设施的重要部件将直接危及交通工具的运输安全。例如,挖出轨道、枕头、拆除轨道之间的连接部件等,这些破坏交通设施重要部件的行为直接关系到交通工具的驾驶安全,足以造成交通工具的倾覆和破坏风险。但是,如果行为人只破坏交通工具的附属部件,如在公路边挖少量砂石,则不足以造成破坏交通安全的直接联系,不足以造成交通工具的倾覆,不足以造成交通危险。
无论采用何种方法,只要足以使交通工具倾覆,破坏危险,就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的犯罪。如果破坏行为不能使交通工具倾覆或破坏,不危及交通安全,则不能按本罪处理。具体确定破坏行为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倾覆、破坏危险,应从破坏方法、破坏交通设施部位等方面进行综合调查和确定。破坏交通设施的犯罪可分为既遂和未遂。根据本条的规定,该犯罪属于危险犯,其犯罪不需要造成交通倾覆、破坏的实际结果,而是以法律客观危险状态为标志,即只要破坏行为足以使交通倾覆、破坏危险,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构成本犯罪。如果行为人已经开始破坏交通设备,只是接触破坏对象,破坏行为还没有实施,因为犯罪分子的意愿被捕,破坏危险,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构成本犯罪。如果行为人已经开始破坏交通设备,只是接触破坏对象,破坏行为未遂,破坏行为未遂,除了犯罪意志外的原因(如果被捕获,由于犯罪分子的意志)。根据《铁路法》的规定:故意破坏、移动铁路行车信号装置或者将足够的障碍物放置在铁路线路上,盗窃铁路线路上行车设施的部件、部件或者设备,危及驾驶安全,按照交通设施损坏罪处理。
造成严重后果,是指行为人故意破坏、移动铁路行车信号装置或在铁路线路上放置足够的障碍物,或盗窃铁路线路行车设施部件、部件、铁路线路设备,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害、中断铁路行车等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可以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主观要素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包括直接的故意和间接的故意,即行为人知道交通设施的破坏会导致交通工具的倾覆、危险的破坏,并希望或允许这种危险状态的发生。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例如,为了报复和发泄愤怒,计划隐藏的伤害,对人的灾难,贪婪的财富和利润等。这些不同的个人动机对成本犯罪没有影响。交通设备和设施对整个交通道路安全非常重要,如果有人故意破坏交通设备,将根据我们的国家法律处罚。因此,这些不同的个人动机将不会对成本犯罪造成损害。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