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安全和国家安全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要素。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国家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公民和有关组织在收集有关证据时,应当如实提供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证据,不得拒绝。因此,公民有义务如实向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证据。国家安全机关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不履行具体义务。这种犯罪不是一种犯罪。主要要素。犯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
主观要素。犯罪主观上是故意的,即行为人知道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司法机关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故意拒绝提供。因此,行为人必须具备主观心态的两个条件:一是知道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是行为人知道的内容,是指知道他人参与外国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的派遣任务,或者为外国敌人窃取、侦探、提供中国情报、指示目标的犯罪行为。第二,故意拒绝提供相关信息和证据,过失不能构成犯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