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表现,认为交通事故后逃跑和重伤受害者后来死亡,两者相互依存,逃逸是交通事故的继续,死亡是特殊情况下的必然结果,行为人可能进一步造成后果可能有希望或放任,但心态与进一步行为无关,也没有独立意义,或者逃逸的本质是行为人的心理作用,使事故结果进一步加重。
(2)独立行为理论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是一种独立的犯罪行为,因此应根据吸收罪进行数罪并罚或处理。
(3)分别情况,认为交通事故犯罪行为人在犯罪后逃跑,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如果是在过失控制下进行的,则不是一种独立的犯罪行为。如果它是在新的自由放任的故意控制下进行的,那就是一种独立的犯罪行为。因此,交通事故逃逸犯罪将被监禁。
一般情况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交通事故逃生后,应当尽快向公安机关自首。根据自首情节,可以适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