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耕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到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贴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按被征用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每人平均占用的耕地数量计算。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贴标准是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贴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3.地上附着物和绿苗的补偿费分为绿苗补偿标准和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

①绿苗补偿标准:对刚播种的作物,季度产值的三分之一。对于生长期的作物,最高产值为第一季度。粮食、油、蔬菜绿苗,可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经济树木,应当尽可能移植,土地单位应当支付移植费用;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土地单位按照实际价值进行补偿。对于成品树,由业主砍伐,不予补偿。

②其他附件补偿标准:铁路、公路、高压线路、通信线路、广播线路等,根据具体情况与有关部门协商,编制投资预算,纳入初步设计预算审批。拆除农田、水利设施等配套建筑物。井.人工鱼塘.农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应当按照有关标准支付迁移费或者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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