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土地的,应当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幼苗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是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到十倍。耕地安置补贴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按被征用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每人平均占用的耕地数量计算。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贴标准是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贴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其他土地征用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贴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贴标准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幼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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