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征地补偿包括三项:土地补偿、安置补贴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贴按耕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几倍计算,《土地管理法》规定最高30倍。但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已超过30倍。依照现行法律支付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贴,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的社会保障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增加安置补贴。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贴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不足以保持被征用农民的原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补贴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收入。
拆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被征用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被征用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中华人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临时占用耕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