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确定征地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贴补偿标准):以省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单价为准,具体实施。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贴不能保持需要安置的农民的原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补贴。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删除了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贴总额不得超过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