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包。分包重要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民之间。分包商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分包商是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分包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保持不变,分包商有权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获得承包土地的收入,并向分包商支付分包费。分包不需要发包人的许可,但分包合同应向发包人备案。
2.租赁。租赁主要是指农民将土地合同经营权出租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出租人是享有土地合同经营权的农民,承租人是承租土地合同经营权的外国村民。租赁是一种外部的民事合同。承租人通过租赁合同取得土地合同经营权的租赁权,并向出租农民支付租金。农民出租土地合同经营权不经发包人同意,但出租人应当向发包人备案。
3.交换。交换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民为方便耕种和各自需要而交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换。交换是一种互换合同。交换后,双方取得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双方农民达成交换合同后,还应与发包人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规定:为方便耕种或各自需要,承包人可以交换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0条规定:“承包方秒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