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户主认为村里征地合理就签,不合理就不签,这是村民征地时的合法权利。
由于公共利益,政府计划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时,应当遵循法律程序,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确定拟收回土地的四个范围,评估被征收房地产的价值,及时解决补偿问题。政府在征收行政行为时违反法律程序的,撤销或者确认违法行为。
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人,政府在征用土地和房屋时未解决补偿问题的,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人有权拒绝交出土地和房屋。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