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贴费、地上附着物和绿苗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是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到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贴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按被征用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每人平均占用的耕地数量计算。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贴标准是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贴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贴标准,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贴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了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绿苗的补偿标准。
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需要安置的农民不能保持原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贴。但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贴的总和不得超过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国务院可以在特殊情况下提高征地补偿和安置补贴的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