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裁决的范围可以申请年产值补偿标准、倍数补偿标准和附件补偿标准。只要其中一个有争议,就构成补偿标准纠纷。

2)申请裁决程序。

第一步:向市、县人民政府提交协调申请:申请中应说明补偿过低的事实依据。

第二步:向批准征地的政府提交裁决申请:自申请协调之日起60日内不协调的,向批准征地的政府(国务院或省政府)提出裁决。

第三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拒绝接受裁决,应当自收到裁决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国务院的裁决除外。

3)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当是征地的对方或者利益关系人,即被征地的所有人和使用权人。它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具体包括:村委会、村民组、土地承包商和土地租赁人。

4)协调裁决主管机关征地补偿标准纠纷裁决是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的职责,涉及政府办公厅、法律机构和土地资源管理部门三个单位,具体协调,部分省是土地资源部门,部分省是政府法律机构。

相关法条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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