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立专项征地补偿账户、专项账户会计、专项资金,依法分配使用征地补偿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补偿费属于集体资产,应当纳入公积金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支付干部报酬、招待费等非生产性费用,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下的土地补偿使用计划,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及时公布收支情况,并接受群众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公布征地补偿费的到位情况和分配使用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业经济部门应当依法审计、监督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本办法公布之日未分配土地补偿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配;未全部分配的,应当保证被征用农民的法律收入,其余留给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分配征地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侵占、挪用、拖欠征地补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使用的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公民的自留山、自留地,所有权属于集体。而国家及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可以依法确定由个人使用的。即公民对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等,有依法使用的权利。因为遗产必须是公民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所以,公民是不能将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作为遗产继承的,而只享有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