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对象包括土地所有权、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幼苗、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集体所有的土地、单位、个人房屋和房地产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本法规定的征用对象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单位或个人所有的房屋和房地产。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荒地、荒坡、荒沟、滩涂、宅基地、自留土地、自留山、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对于房屋所有权的征用,房屋一直被用作地面附件,但《土地管理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征用土地,根据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考虑国家、集体、个人合理分享土地增值收入,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用农民的原生活水平不降低,长期生计得到保障。征地补偿和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贴、农民宅基地和房屋补偿、地面附件和幼苗补偿、被征用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等。因此,房屋不再被用作地面附件,而是作为独立的被征用对象。

相关法条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集体所有的土地、单位、个人房屋和房地产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本法规定的征用对象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单位或个人所有的房屋和房地产。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荒地、荒坡、荒沟、滩涂、宅基地、自留土地、自留山、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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