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直接参与组织实施。

2.在实际的征地拆迁工作中,很少有人完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进行公告。有些小项目没有公告,有些公告没有张贴,有些应该公告两次,只公告一次,有些公告内容不完整,有些公告没有收到土地征用计划的批准文件。

3.征地实施机关应当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持有人解释听证权。你可以在征地补偿和安置计划公告中通知听证权,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通知听证权。但在实际的征地拆迁工作中,几乎没有通知听证权,更不用说举行听证会了,这本质上剥夺了被征地农民要求听证的民主权利。

4.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使用权人持有土地所有权证书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后,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项对补偿登记项目进行详细调查核实,并填写房屋设施、绿苗等拆迁补偿表。这项工作量很大。专业性强。复杂而乏味,也容易出错,要求员工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但在实际的征地拆迁工作中,员工的政治专业素质不符合要求。

5.在实际征地拆迁工作中,部分征地补偿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全额到位。在一些拆迁项目中,拆迁户拆除房屋后,在过渡房屋内居住一年以上,重建地点尚未出来。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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