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地是否需要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可以依法征用或者补偿公共利益。
《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公共利益的定义没有明确规定。可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2.土地征收审批程序是否合法。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1)基本农田征收。基本农田以外耕地超过35公顷(525亩)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1050亩)的,经国务院批准。
(2)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
3.征地公告是否合法。
根据《征地公告办法》的规定:
(1)公告地点:农民集体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计划和征地补偿。安置计划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庄和小组内书面公告。其中,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公告。
(2)公告时间: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用土地计划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征用土地。
(3)征地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征地批准机关、批准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地点、地点、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方式;征地补偿登记期限。
(4)征地补偿安置计划的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土地类型、面积、地面附着物和绿色幼苗的类型、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标准、金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贴标准、金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面附着物和绿色幼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方式、其他相关的征地补偿具体措施。
(5)征地补偿计划公布后,有关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和安置计划的不同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