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向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县级以上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还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房屋,应符合乡(镇)要求,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和村内的闲置空间。

农村村民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农用地占用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规定:计划经依法批准后,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批准征地机关的使用、范围、面积、农业人员安置措施和征地补偿期限,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乡(镇)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告规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计划,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和村庄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计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计划的实施。

根据上述法律,乡镇建设、农村村民。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年,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因此,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无权批准征用农民土地。

第七十八条规定: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非法批准占用土地、非法批准占用土地、非法批准文件、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的,应当收回使用的土地,当事人拒绝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为准。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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