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征地计划。征求群众意见,完善相关信息。向国务院或省政府(基本农田)报告。非基本农田耕地35公顷以上。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上的,须报国务院批准。其余报省政府批准。
2.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后,市、县政府在收到批准单后10日内发出征地公告。
3.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计划,公告征求群众意见,有关权利人可以要求。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