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表示,这是该部首次明确农民房屋拆迁安置原则。7月13日,该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称住房拆迁应进行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土地资源部表示,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涉及土地、规划、建设、户籍、民政管理等方面,但也与社会保障、环境改善、民俗等社会问题有关。为此,通知明确了房屋拆迁原则——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相关程序,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非法强制拆迁行为。

同时,通知建议农民住房拆迁应给予合理补偿,其中在城市郊区和农村地区,主要采用拆迁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设;原则上,在城乡交界处和城乡村,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设,主要采用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民购买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屋。被拆迁农民所得的拆迁补偿和政府补贴的总和,应当能够保证其购买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通知》要求拆迁补偿不仅要考虑被拆除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用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在城乡交界处和城中村,当地政府应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预测一段时间内农民住房拆迁安置规模,统筹规划,提前安排拆迁安置用地和建设安置住房,有序组织拆迁工作。

《通知》要求安置房屋的建设应符合城市发展规划,防止重复拆迁。其中,在城市郊区和农村地区,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拆迁用地,优先利用闲置土地和闲置宅基地。在拆迁范围内的村庄,拆迁安置应集中在规划的居民点;有条件的,应当结合新农村或者中心村的建设,安排被拆迁农民的安置住房。

相关法条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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