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补偿有两种方式,可以实施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交换。货币补偿是主要的方式。
原因:一是货币补偿操作简单,一次性断裂,不会延长过渡期,被拆迁人或用户不能及时拆迁;二是货币补偿更方便被拆迁人选择住房,不受地点限制;三是避免安置住房质量差,四是更好地反映新规定的立法思想,即货币补偿条件,尽可能实施货币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