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贴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组成。
1.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一般是耕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地安置补贴。
根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按被征用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占用耕地的平均数量计算。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贴标准是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贴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3.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播种的作物,按季度产值的三分之一赔偿费用。对于生长期的作物,最高按第一季度产值赔偿。粮食、油和蔬菜幼苗可以收获的,不予赔偿。对于多年生经济树木,应尽可能移植,土地单位应当支付移植费用;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土地单位应当按照实际价值进行赔偿。对于成品树,由业主砍伐,不予赔偿。
4.其他附件的补偿标准。
征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线路、通信线路、广播线路等,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与有关部门协商,编制投资预算,纳入初步设计预算审批。拆除农田、水利设施等配套建筑物。井.人工鱼塘.农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应当按照有关标准支付迁移费或者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临时占用耕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