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地批准程序(以大型建设项目为例)

1.建设项目经国务院或者省政府依法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申请建设用地。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制定征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报告。

5.征地方案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依法批准。

(二)征地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

(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2)发布范围:被征用土地所在地乡(镇)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号.征地用途.范围.面积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征地补偿期限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劫种植。抢劫种植的作物或者纳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2)登记申请人: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使用权人。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所有权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登记的后果:纳入赔偿范围。

3.制定征地补偿安置计划。

(1)拟定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2)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调查结果.经核实的征地补偿登记.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安置补贴、青苗补偿、附着物补偿等。

(4)计划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5)报批: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政部门。

(2)费用支付:侠客在计划之日起3个月内向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支付费用的,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支付土地。

6.土地交付。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相关法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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