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告知征地情况。在依法报批征地前,当地土地资源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拟征地的用途、地点、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通知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被征地土地上抢种、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绿苗,征地时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调查拟征用土地的所有权、土地类型、面积和地上附件的所有权、类型、数量等现状。调查结果应与被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地上附件的所有者一起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土地资源部门在依法报批前,应当通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申请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有权申请听证。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按照《土地资源听证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署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本计划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该协议作为征地报告的必要部分报告。
5.公开征地审批事项。依法批准征用的土地,除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征地审批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征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公布征地审批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计划经市、县ZF批准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按时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当地土地资源部门应当配合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监督被征地集体组织内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分配和使用。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