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贴费、地上附着物和幼苗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是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到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贴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按被征用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每人平均占用的耕地数量计算。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贴标准是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贴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2)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贴标准,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贴标准。

(3)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4)城市郊区菜地征用,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5)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贴,需要安置的农民不能保持原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贴。但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贴的总和不得超过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6)国务院可和经济发展水平,国务院可以在特殊情况下提高征地补偿和安置补贴的标准。

相关法条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