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组织实施。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征地的,应当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范围、土地现状、征地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在乡(镇)和村,村民组至少30天,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等利益相关者的意见。
(3)大多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计划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听证会的规定修改计划。
(4)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取代原年产值倍数法,根据原土地补偿、安置补贴、地上附着物和幼苗补偿,增加农村村民住房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复议后,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