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集体土地可抵押:
(一)集体所有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经发包人同意的农民依法承包;
(二)以乡(镇)村企业工厂等建筑物抵押的,同时抵押企业工厂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