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补偿费是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被征用土地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向种植绿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被征用土地上的绿苗补偿费。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他设施,因征地损坏而向所有人支付的补偿费。
4.安置补贴,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因征地造成的剩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