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地纠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它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方式。
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可以跳出某一地区。对某省国土资源厅的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复议。如果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担心某个地方的地方保护,应该选择这样的救济方式。
2.征地纠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司法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也就是说,我们通常称之为民告官,这是解决行政纠纷的重要制度。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