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交通事故残疾等级评估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指定或者聘请的具有专业知识的过程。在客观检查的基础上,对道路交通事故残疾等级进行评估和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交通事故残疾需要残疾评估的,必须在治疗后15天内直接损坏或者并发症治疗后15天内向公安机关申请残疾评估,公安机关可以评估。受伤当事人不申请的,视为一般伤害。
伤者必须在治疗后15天内申请残疾鉴定。伤者在15天内不申请残疾评估的,视为自动放弃获得残疾人生活津贴和残疾电器费的权利。超过申请期限的申请无效,即医疗后15天内的申请无效,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申请应当书面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提出,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残疾评估申请后30天内进行残疾评估,并将残疾评估送达当事人或者向当事人推荐评估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