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范没有明确规定交通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只规定需要赔偿的阀门,具体赔偿范围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医疗费用和因失业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用、失业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住院食品补贴、必要的营养费用,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应当增加生活费用和失去劳动能力造成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残疾辅助设备费用、受扶养人生活费用、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必要的康复费用、护理费用、后续治疗费用、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费用外,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费、受害人亲属丧葬费、住宿费、工作损失等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不得被允许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书面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医疗费用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等收款凭证、病历、诊断证明等有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应当根据一审法院辩论结束前的实际金额确定。对于器官功能恢复培训所需的康复费用、适当的整形手术费用等后续治疗费用,赔偿权利人可以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不可避免的费用,可以与已发生的医疗费用一起赔偿。
第二十条工作延误费用根据受害人的工作延误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工作延误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受害人因伤残而继续工作延误,工作延误时间可以计算到固定残疾日的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的,按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证明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同一或类似行业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用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数量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用护理人员的,按照当地护理人员从事同级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原则上,护理人员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自我照顾能力。受害人因残疾无法恢复自我照顾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残疾确定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和残疾辅助设备的情况确定护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用按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医疗或转院而发生的实际费用计算。交通费用以正式票据为依据;相关凭证应与医疗地点、时间、人数、次数一致。
第二十三条住院食品补贴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食品补贴标准确定。受害人确实需要到其他地方进行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及其陪同人员的实际住宿费和食品费用,应当赔偿其合理部分。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按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按照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残疾水平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残疾水平较轻但严重影响其就业的,可以相应调整残疾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设备的费用按照普通适用设备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如有特殊需要,可根据辅助设备制备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设备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应根据制备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上一年度被起诉法院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度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应当依法承担赡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数量多的,年度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度生活消费支出。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证明其居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高于被起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的,可以按照其居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有关标准计算残疾赔偿或者死亡赔偿。受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按前款原则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