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价是一项规章制度。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价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价的原则、方法和内容。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程度评价的残疾等级包括:一级残疾、二级残疾、三级残疾、四级残疾、五级残疾、六级残疾、六级残疾、六级残疾、六级残疾、一级残疾、一级残疾、十级残疾。残疾系数、一级残疾评价,按全额赔偿,即100%;二级至十级的,按10%的比例减少。多级残疾人残疾系数计算,参照《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价》。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