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属于受害人的具体损失,间接损失,采用差额赔偿法,即实际减少收入,误工费计算公式为误工天数乘以日均收入。在要求误工费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误工费,赔偿对象是减少劳动收入的一部分。因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有工作收入的受害者仍有权主张误工费。
第二,如果有多份工作,则支持多份工作中的损失,但法律禁止第二份工作的除外。例如,《公务员法》对公务员有兼职限制。
第三,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或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确定工作日期,持续工作日期计算至固定残疾前一天,因为后续工作日期费用已转换为残疾赔偿项目。第四,无固定收入的,按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证明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参照上一年被起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类似行业员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根据受害人的工作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工作时间。工作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受害人因伤残而继续工作,工作时间可以计算到固定残疾日的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证明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同一或类似行业员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