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并了解事故责任。医疗费用、交通费用、住院食品补贴、工作损失、护理费用、鉴定费用等费用可根据伤害程度进行赔偿。构成残疾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残疾赔偿、精神慰藉等费用。评估应在20天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10天。
评估周期超过期限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评估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查、评估和评估。检验、评估、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评估、评估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印章。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评估结果后两天内进行检查,并将评估结论复印件提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查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申请重新检查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分配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和合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查和鉴定。当事人对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鉴定、评价结论后三日内委托检验、鉴定、评价,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申请重新检查、鉴定和评估仅限于一次。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