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诉状,人民法院和每位被告各一份;
2.证据材料,主要包括:
①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病历及诊断证明;
②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时间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③证明交通费用的正式票据;
④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户籍证明,如受害人为农村户籍,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并有固定收入证明;
⑤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残疾证明;
⑥被扶养人与受害人是近亲属的证明,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明;
⑦其他证据材料,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上述证据材料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增减,并根据民事诉状的数量提交人民法院。
3.还需向人民法院提交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4.委托律师代理的,应当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签订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残疾的,应当提交残疾鉴定报告;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未进行残疾鉴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人民法院进行残疾鉴定。根据残疾评估的等级,另一方应当赔偿残疾人的生活津贴。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